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 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条 符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1、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课桌、椅、文件(资料)柜等。
3、房屋及构筑物。
4、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不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物及陈列品等。
3、一般设备 :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等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4、 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
5、文物及陈列品
6、其它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四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处、院、部(室)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
1、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副校长及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
2、处、院、部(室)为二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使用部门。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及账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2、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政府采购及实物账册的管理,并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工作,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配,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拆除、改装和报废等工作。
6、对实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做到账实相符。
7、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体系,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
第六条 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前,须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请,并提供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按学校《物品采购制度》规定购置。
第七条 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有关程序如下:
1、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逐项审核验收,验收无误后,填制《基建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单》,财务处凭验收单入账。
2、一般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等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经办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有关索赔事宜,主要技术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安装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特别是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4、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1、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资产管理系统打印的《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如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填写不清楚,必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基建竣工交付使用,但没有最后决算的固定资产,要估价入账,待决算后根据验收报告进行调账。
2、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对资产进行分类、编号、注册,并打印《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单》,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人员签字后入账。
3、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布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各处、室等要有本单位《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为确保财务账与资产账一致,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并根据以下计价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2、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支出经费计入原建筑、设备的价值内;
3、调出、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均按账面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4、购入、调入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维修费用也不增加原价;
5、赠送的仪器设备、家具对照市场价格,根据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报废收回的残值,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1、国有资产管理处每2年对全校资产进行普查1次,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2、各使用单位也可不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发生账目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调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工作,并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资产管理系统条码管理。
1、学校固定资产条码的形状为长方形,它的 正上方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字样,共有五种类型,即: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其它。
2、条码制作与张贴。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账目统一打印各单位固定资产条码。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条码的张贴工作,并且一定要牢固、规范。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条码一式两份,统一贴在该固定资产正面的右上角明显处,若固定资产有附件时,标签统一贴在其主要附件正面的右上角;若固定资产附件不只一件时,可根据附件数量重新制做条码。
3、条码的验收。各单位固定资产条码张贴完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派人不定期进行验收,做到账物一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调拨及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学校各处室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校内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涉及学校内部两个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都要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并且变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学校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房屋的维修与改造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计划进行。
第二十条 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资产损坏情况报送后勤服务中心维修科,由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后勤处填制《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理(报废、报损、丢失、积压、拆除、调出等),执行开封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1、审批程序: 由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核销→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
2、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条件: 超过使用年限,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继续使用失去经济价值的;严重毁损、修复不合算及无法修复的;其他固定资产失去使用价值的。
3、资产处置: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拆除、报废和处理,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废申请,资产购置时间,需要报废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分,同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资产出售。学校成立资产评估小组,对须出售的财产进行评估,而后进入资产交易市场具体处置,依据产权交易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清单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所引起的收入,如外借资产的一切收入所得,资产有偿调拨的所得收入,闲置、多余资产变卖收入、赔偿收入(含投保资产的保险赔偿金、责任个人赔偿费用)等,报废资产残体的收入,除开支必要的处置费用外,一律上交学校。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作资产增减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另外,各使用单位也同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固定资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处、院、部(室)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如有变动,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班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移交清单(借据不得移交),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部门领导负责监交。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兼职)、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它用或相互转用。各部门领退资产时,由部门财产管理人员统一领退,并及时登记本部门财产账。凡固定资产需出校时,须持有处、院、部(室)开出的出门证,校门卫方可允许出门。 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及时交清自己以前使用或管理的各种设备,否则,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1、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2、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3、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单位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4、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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