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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逾期、遗失、损毁处罚规定

1、读者所借书刊应按期归还,逾期计算机将自动停止借阅。

2、寒暑假内应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一周内还清,超过一周,按逾期处理。

3、所借图书遗失或严重损毁者,可购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1020倍赔偿;

1985年至1992年出版的图书,按610倍赔偿;

1993年至1998年出版的图书,按36倍赔偿;

1999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24倍赔偿;

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者,按全套价赔偿,剩余图书留馆使用。

4、遗失期刊合订本按全年价格加装订费进行赔偿。遗失现刊,应赔偿相同卷期刊,否则,按全年价赔偿。

5、书刊中条码损毁,每册处以5元罚款;书刊破损,根据破损程度处以5-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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